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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 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》的公告
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 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》的公告

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9号
2019-12-31
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 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》的公告

国家税务总局公告

2019年第 49 号
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

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》的公告

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、财政部、民政部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、国家税务总局、中国残疾人联合会《关于印发〈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〉的通知》(发改价格规〔 2019 〕 2015 号),国家税务总局对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》表单和填写说明进行了修订。

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,缴费人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,适用本公告。本公告发布的申报表启用后,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〈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基金规费文书式样〉的公告》( 2015 年第 98 号,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31 号修改)附件中的 SB06 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》同时废止。

特此公告。

附件: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

国家税务总局
2019 年 12 月 31 日
分送: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,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,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监察组办公室。
国家税务总局社保非税司承办办公厅 2020 年 1 月 2 日印发

附件

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

费款所属期: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

缴费人识别号(统一社会信用代码):

缴费人名称: 金额单位:元至角分

序号* 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* 上年在职 职工人数* 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* 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* 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(或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 2 倍)本期应纳费额本期减免 费额本期已缴费额本期应补(退)费额
123456=2/37= ( 3 × 4-5 )× 68=7*100% (或 50% 、 10% )910=7-8-9
声明:此表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写的,本人(单位)对填报内容(及附带资料)的真实性、可靠性、完整性负责。 缴费人(签字或者加盖印章): 年 月 日
经办人: 经办人身份证号: 代理机构 (签字或者加盖印章) : 代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受理人: 受理税务机关(印章): 受理日期: 年 月 日

本表一式两份,一份缴费人留存,一份税务机关留存。

填表说明:

1.标记“*”为必填项目。

2.“缴费人名称”指《营业执照》或其他核准证照上的“名称”。

3.“在职职工”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 1 年以上(含 1 年)劳动合同(服务协议)的人员,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。

4.“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” 依据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维护并调用。

5.“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”依据残联(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)审核的残疾人就业情况填写。

6.“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(或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 2 倍)”: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不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2 倍的,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计算;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2 倍的,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2 倍计算。

7.“本期应纳费额”:按照公式计算为负数的,填写“0”。

8.“本期减免费额”:在职职工总数 30 人(含 30 人)以下的企业,按规定暂按“本期应纳费额”的 100% 计算减免费额。其他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,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低于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,实行分档征收政策,在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,对于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 1% (含)以上的,按“本期应纳费额”的 50% 计算减免费额;对于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低于 1% 的,按“本期应纳费额”的 10% 计算减免费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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