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 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》的公告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 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》的公告
国家税务总局公告
2019年第 49 号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
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》的公告
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、财政部、民政部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、国家税务总局、中国残疾人联合会《关于印发〈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〉的通知》(发改价格规〔 2019 〕 2015 号),国家税务总局对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》表单和填写说明进行了修订。
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,缴费人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,适用本公告。本公告发布的申报表启用后,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〈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基金规费文书式样〉的公告》( 2015 年第 98 号,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31 号修改)附件中的 SB06 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》同时废止。
特此公告。
附件: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
| 国家税务总局 |
|---|
| 2019 年 12 月 31 日 |
| 分送: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,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,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监察组办公室。 | |
| 国家税务总局社保非税司承办 | 办公厅 2020 年 1 月 2 日印发 |
附件
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
费款所属期: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
缴费人识别号(统一社会信用代码):
缴费人名称: 金额单位:元至角分
| 序号 | * 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 | * 上年在职 职工人数 | * 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| * 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| * 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(或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 2 倍) | 本期应纳费额 | 本期减免 费额 | 本期已缴费额 | 本期应补(退)费额 | |
| 1 | 2 | 3 | 4 | 5 | 6=2/3 | 7= ( 3 × 4-5 )× 6 | 8=7*100% (或 50% 、 10% ) | 9 | 10=7-8-9 | |
| 声明:此表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写的,本人(单位)对填报内容(及附带资料)的真实性、可靠性、完整性负责。 缴费人(签字或者加盖印章): 年 月 日 | ||||||||||
| 经办人: 经办人身份证号: 代理机构 (签字或者加盖印章) : 代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 | 受理人: 受理税务机关(印章): 受理日期: 年 月 日 | |||||||||
本表一式两份,一份缴费人留存,一份税务机关留存。
填表说明:
1.标记“*”为必填项目。
2.“缴费人名称”指《营业执照》或其他核准证照上的“名称”。
3.“在职职工”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 1 年以上(含 1 年)劳动合同(服务协议)的人员,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。
4.“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” 依据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维护并调用。
5.“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”依据残联(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)审核的残疾人就业情况填写。
6.“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(或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 2 倍)”: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不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2 倍的,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计算;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2 倍的,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2 倍计算。
7.“本期应纳费额”:按照公式计算为负数的,填写“0”。
8.“本期减免费额”:在职职工总数 30 人(含 30 人)以下的企业,按规定暂按“本期应纳费额”的 100% 计算减免费额。其他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,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低于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,实行分档征收政策,在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,对于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 1% (含)以上的,按“本期应纳费额”的 50% 计算减免费额;对于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低于 1% 的,按“本期应纳费额”的 10% 计算减免费额。